第03版:理论周刊
2023年06月05日

探索“人在权在”的农民土地承包权进退机制

朱汉领

农村土地在一二轮承包过程中,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对婚进婚出、新生儿、死亡人员的土地承包权处理,各地大多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但随着农业税、“两上缴”、村提留乡统筹等村民“负担”取消,加之耕地保护费等各类农业补助到位,农村土地“值钱了”,有土地就等于有收入。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进退机制已不容回避。

“老”政策

造成“苦乐不均”局面

“生不添死不减”的“老”政策,其政策背景、环境、对象已发生深刻变化,加之各种惠农政策交织影响,可谓世殊时异。其间,农村土地承包法虽作两次修改,相关条文的规定仍然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指导,导致实际工作中农民承包权该进的进不了,该退的退不出来,形成一部分人长期不享受权益、另一部分人长期重复享受权益的局面,呈现“苦”“乐”两极分化。

农村土地承包权“新人入口”不明确,不均矛盾长期存在。二轮承包前期,农民承包土地等于增添“负担”。到了二轮承包中后期,土地隐性收入明显增加,已成年孩子争取土地承包权要求日渐高涨,但村委会往往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等理由不予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权“老人(死亡)出口”不明确,导致村集体利益长期流失。受“老”政策和各种阻力影响,当老人过世,甚至“绝户”时,村集体依然无法收回其名下的承包田,导致村集体利益长期流失。同时,因该退而退不出,权益长期重复享受,引发群众“攀比”的不平衡性矛盾也长期存在。

农村土地承包权进退机制不明确,影响人群不在少数。新生儿和死亡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进退影响较大,新生儿至成年该享受人员减去死亡该取消人员之差,呈净增长趋势。尤其随着现行生育政策放开,农村二胎、三胎小孩越来越多,必将集中在三轮承包中争取权益。

调整“老”政策

条件日臻成熟

主体结构上由“全员”向“少数”转变。随着年龄增长,独立个体种田的农民越来越少。目前种田的农民,主要为60岁以上老人,超村总劳力数三分之一,是传统概念上靠田为生的“农民”。而50岁以下多为“半技半农”,以其他收入为主,种田为辅。而在二轮承包期间成长起来的“新一代”青年人几乎没人种田。显然,当前农业生产主体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大部分农民离开田或不要田,为解决极少部分人员要田(或要权益)腾出空间。

主体选择上由“要田”向“要权”转变。2003年执行的土地流转法,使农民不再捆绑在土地上。特别是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促进了土地流转,更推进了农民与土地解绑,赋予农民对土地更多选择,农民可要田,也可要权益(货币结算)。而二轮承包成长起来的青年人维权,货币化结算是他们的主要选择。这种变化为“动账不动田”创造了基础,为“新人”要“田”提供政策调整的空间和赋予新的手段。

在时间上有足够“窗口”期。各地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至2028年10月左右,可以利用这五年多时间,开展专项摸底调查、政策制定、试点总结、全面推广等工作,探索出符合三轮承包要求的承包权进退机制。

“人在权在”进退机制

符合长久现实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保护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要严格保护农民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民承包权。遵循这个原则和要求,结合农村一线工作实践,提出在三轮承包中引入“人在权在”农民土地承包权进退机制构想,推进农民土地承包权分配公平化、长久化。

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进出管理。公安机关和村委会严格加强村婚进婚出妇女和新生儿、死亡人员的户籍管理,特别是到2028年10月各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户籍数,无论三轮承包在二轮承包基础上有无调整,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分配的基础和基数,也是体现农村土地分配权益公平、合理、有效、唯一的标尺。

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均等化。坚持二轮承包大原则不变前提,村集体或以村为单位或以自然组为单位,对辖区总面积除去5%作为机动地外,一律平均分配,实现所有集体组织成员权益均等。在当前土地较大面积流转新形势下,实现全员人员土地权益均等化难度并不大。因为“新人”维权,不是真正要田,而是货币化结算。

建立“人在权在”土地承包权动态机制,也就是建立新人该进即进、老人死亡即退的动态办理制度。一是对已成年的新成员或婚进妇女,愿意种田的,本着就近方便农户、“小田并大田”原则,从村机动田、群众流转田块、村集体收回的地块中补足;对不愿意种田的,依据村土地流转价格为标准,以货币化结算予以权益保障。二是对死亡老人,村当年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其名下土地可收回重新整合发包,也可签约流转其子女种植,收取土地流转金。三是对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青年人及婚出人员,村委会适时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权,也可签约流转其父母种植,收取土地流转金。四是对农村实际工作中另外出现的特殊类型进出人员,以稳定为原则,视具体情况给予稳定或调整。

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长期稳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然组或村为单位,将农民分为两类,一类是仍愿意种田的,一类因身体、居住等原因不种田的。愿意种田的,将其名下的多块田合并,选择地块好、位置好的区域给他们承包种植,自行收益。对不再种田的农民,继续推行土地制度改革:一是实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土地经营权逐步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统一经营,由村公开招标确定种植主体,实行抵押种田,村集体依据发包收入结算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凭土地承包面积享受权益。二是推行“小田变大田”改革,村集体回购农民土地经营权后,适时开展土地平整,逐步实现土地由零碎化向条田化、高标准农田化转变,为全程推广农业机械化做基础,努力提高土地产出效率。三是推行权益福利化分配,对村回购经营权所合并的大面积田块对外发包经营产生的增值收入、合并田块形成溢出面积产生的溢出收入,实行权益共享,推行“二次”福利化分配,努力增加群众收入。在收回死亡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按三年左右的土地权益为标准,给予家庭一次性抚恤性补偿,这既体现对农民的尊重,也是对其家庭一种财产性补偿。

(作者为亭湖区黄尖镇社会治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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