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高华明)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不服法院执行,短信辱骂执行法官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不服法院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刘某不仅在电话里辱骂执行法官,还给执行法官发送带有威胁、侮辱性的短信。
随后,阜宁法院依法将刘某拘传至法院对其予以训诫,向其释明侮辱威胁法院工作人员、阻碍依法履行职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刘某这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经执行法官严肃训诫,刘某对自己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当面向干警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辱骂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定受到严惩。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理性处理纠纷矛盾,不能将个人情绪转嫁发泄到法院工作人员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