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盐城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峰、翟大伟同志辞去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海峰、翟大伟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3年1月5日盐城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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