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燕
基本案情:罪犯鞠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1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别被减刑九个月。2021年4月2日,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
市中
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参加劳动,先后共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罪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刑已履行完毕,报请假释时已年满75周岁,属于老年罪犯,且身患肝癌,被认定为病犯。经执行机关评估,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裁判结果:市中院认为,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无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老年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典型案例。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通过行刑的社会化,发挥假释回归功能,有效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罪风险。本案中,法院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践行刑罚人道主义理念,结合罪犯鞠某某系老年罪犯、病犯等年龄和身体特点,审慎认定其服刑改造表现、再犯罪危险程度以及假释后对所在社区的影响,依法从宽掌握其假释条件,裁定予以假释。本案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积极作用,弘扬了“矜老恤幼、宽宥废疾”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对老年罪犯、病犯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