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2022年07月26日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未报告受处罚

2022年4月25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平台,随机核查全市在海渔船情况。经比对航行轨迹和进出港报告,发现苏射渔02×××船于2022年4月5日进入黄沙港,4月22日从黄沙港出港,4月23日进入新洋港并于当日从新洋港出港,该渔船船长刘某均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刘某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上述规定对船长刘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对苏射渔02×××船实施违法记分,记分分值为12分。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实行电子化报告制度后,原有的渔业船舶进出港纸质签证制度随之取消,为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航效率大幅提升,但是个别渔船船长利用这个便民措施故意逃避监管。进出港报告中包含有船舶、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海上联系方式、船舶安全自查以及进出港等重要内容,一旦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进出港报告能够为海上救援提供关键信息,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船长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有责任按照规定主动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积极维护海上安全航行和安全生产以及畅通高效的通航环境。海洋渔业船舶的船长如果不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涉案渔船实施违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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