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0日,射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9省道射阳县海河镇华北村段执法检查时,发现牌照为苏JE9xxx的车辆正在装载生猪,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装载前未经过清洗、消毒,承运人为丁某。丁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的规定,射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丁某立案查处。
经调查,2022年4月10日,丁某准备用其号牌号码为苏JE9xxx的生猪运输车辆,将生猪经营户严某在海河镇华北村收购的18头生猪运输到建湖县某生猪屠宰场屠宰,因未随车携带消毒药和消毒工具,装载该批生猪前未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射阳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责令丁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丁某按照规定,立即随车配置了消毒药和消毒工具,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的规定,对丁某处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动物疫病传播的途径较多,运输途径即是其中之一。防疫工作的实践证明,运载工具有可能携带一些对动物和人体有害的致病微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不及时清洗、消毒,有可能造成疫病的传播,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载工具清洗、消毒。违反上述规定拒不履行清洗、消毒义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代为对涉案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