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俊宏)近日,省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东台法院“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张某山等14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于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江苏法院将移交安徽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损害发生地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的审理、执行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打破条条块块分割,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