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6日,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行动,在127/5渔区登临苏射渔15XXX渔船,检查发现该船为钢质渔船,船舶所有人为王某,现场核查船长24.54米、主机总功率79.2千瓦;船上职务船员配备情况为:二级船长1名、助理管轮1名。该船职务船员配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24米≤船舶长度<36米,最少应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最少应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的规定,王某作为该渔业船舶所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询问,当场依法责令王某停止作业、返航,按照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后才能出海作业,并依法对王某立案查处。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规定,考虑该船缺少1名二级船副和管轮资质不够,属于情节相对较轻,结合《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洋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关系到渔业船舶在海洋航行、作业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根据海洋渔业船舶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规定了相应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海洋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最低配员标准为船舶配备职务船员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