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炜
时某与某银行银行卡密码泄露案
【基本事实】时某持有某银行卡号尾号为9173的借记卡和卡号尾号为1964的信用卡。时某收到某银行的短信通知,其尾号9173的某银行账户已注销该行消息服务业务。同日,时某支付宝账户提现4万元至其9173的某银行账户,后该账户向案外人陈某的账户转账支付4万元。时某1964的信用卡向其9173的某银行账户转存27500元,后时某9173的某银行账户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7500元。同日,时某向派出所报警,当日该派出所向其出具受案回执。次日,响水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时某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时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银行赔偿时某因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27600元(含100元佣金)及银行卡现金存款4万元,共计6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银行承担。时某在诉讼中承认,2021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其接到冒充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其医保诈骗,需要跟警方联系报案做一下笔录。时某跟对方视频期间发现信用卡被盗刷了27500元。
【裁判结果】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时某的诉讼请求。时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持卡人对其个人信息及密码保管不善,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的,要求发卡行承担账户资金减少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与某银行银行卡盗刷案
【基本事实】王某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尾号为4665。2016年2月26日,手机尾号为0308使用者致电该银行电话银行更改了该卡号的预留手机号码,由尾号为5866变更为0308。客服在核对完身份证号码后,将验证码发至原预留手机尾号5866的手机上,尾号为0308的使用者将正确的验证码告知客服,客服更改预留手机号码。2016年2月28日,手机尾号为0308使用者通过电话客服增加信用卡临时额度4500元。该卡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3月1日通过京东支付了27笔,合计19451元。2016年7月17日,王某某向公安局报警,公安局出具报警受理回执单。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对涉案信用卡项下19451.9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判令某银行消除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
【裁判结果】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示】人民法院经审查网络交易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昶某公司与高某某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案
【基本事实】昶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高某某借款300万元,昶某公司出具了借款凭证,约定了借期和利息。后高某某通过案外人硕某公司向昶某公司的账户转账支付了286.5万元。案涉资金流向如下:2017年9月20日,某农村商业银行向苏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年利率为5.8%。同日,苏某公司向硕某公司账户转账400万元。同日,硕某公司向昶某公司账户转账286.5万元。昶某公司按约偿还81万元利息后,未能继续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昶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昶某公司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286.5万元及相应利息。昶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昶某公司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20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转贷行为是否为了牟利,该转贷行为无效。借款人需向出借人返还所取得的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
曾某诉郁某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博案
【基本事实】曾某与郁某某系同事关系。郁某某多次邀曾某一起去无锡某赌棚参赌,郁某某为赌客,曾某在赌棚“放水”。郁某某因在赌博过程中缺钱,多次向曾某借钱。曾某明知郁某某借钱用于赌博,仍然为其提供借款。经双方结算,郁某某共差欠曾某36100元。经曾某多次索要,郁某某未能归还。曾某遂诉至滨海法院,要求郁某某偿还其36100元。
【裁判结果】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郁某某向曾某返还36100元。郁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不受人民法院保护,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借款。
孙某某与周某某、崔某某职业放贷无效案
【基本事实】2016年5月31日,崔某某向周某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借款使用月费率1.86%,若逾期偿还除承担借款金额月费率1.86%外,另按月费率50%加收利息。孙某某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摁印,约定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直至此笔借款还清为止。崔某某在借条的下方注明收到现金玖万元整。因崔某某、孙某某未还款,周某某遂诉至法院。另外,周某某多次利用统一格式借条对外出借款项,其作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达638400元。
【裁判结果】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崔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孙某某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孙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改判孙某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职业放贷行为的,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