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余春瑶 金胜)4月26日,建湖县出台《建湖县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对歇业登记适用情形、配套措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为企业纾困解难贡献政务力量。
明确适用情形。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均可按规定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同时,《办法》明确禁止适用情形,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起诉、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存在其他被加锁限制或者警示信息等。
完善配套措施。《办法》对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告知帮扶机制等配套措施作了详细规定。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办理歇业备案后需办理的其他手续、恢复经营的条件及要求。因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或缓缴。
强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歇业市场主体管辖责任,歇业期间仍归原登记机关监管,市场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申报纳税材料。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保证申请信息真实性,承诺信息同步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监管加信用,不断织密歇业市场主体监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