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 陈杰 戴蒙蒙
案例一:假冒知名酒类注册商标罪案
亮点: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酒类行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彰显司法威慑力。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石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租住的仓库内生产假冒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等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27万余元。被告人谭某明知是假冒白酒仍驾驶车辆帮助运输。被告人刘某、马某将假冒白酒等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76万余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最严厉手段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力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二:侵害“小拇指”汽修品牌商标权纠纷案
亮点:经营者在使用商业标识时,理应对在先注册商标予以避让。
【基本案情】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6573881号“小拇指”注册商标。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左上角使用“某地 小拇指”字样、在微信支付二维码名称上使用“小拇指”字样、店内“招财进宝”装饰品上也载有“祝小拇指汽车维修开业之喜”的字样。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小拇指”等标识,与“小拇指”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故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典型意义】市场经营者在没有合法授权时使用与权利人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的标识的,即被判定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行为损害品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三:“火锅餐盒”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成功调解案
亮点:精细化计算案涉损害赔偿,促成调解。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某公司是一家专门致力于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经营业务的企业,申请了“火锅餐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发现被告某食品公司生产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自热火锅并委托他人销售。法院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说理释法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判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为说理释法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按照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比例,对案涉损害赔偿金额进行精细化计算,将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向当事人既释明法律关系,又讲明诉讼风险,分析调判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四:攀附“海宁皮革城”品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亮点:不当借助品牌服务名称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公司通过品牌加盟、品牌及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经营者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及“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被告在某商场外招牌上使用“某地海宁皮草城”标识;张贴标注有“海宁皮草城”“某地海宁皮草城负一楼”字样的招聘海报。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海宁皮革城”名称相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店系原告开办的连锁市场或与原告具有特许经营等关联关系,超出指示性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典型意义】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商品服务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违法行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选择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五:侵害“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亮点: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依法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著作权人邱茂庭系“鹿角巷”“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奶茶店店外招牌标识有“鹿角巷 THE ALLEY”字样,后被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奶茶店的门头及店内装饰所使用的相关标识与涉案作品“鹿角巷”“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相比对,两者在整体造型、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奶茶是时下年轻人非常流行的消费饮品,如“鹿角巷”等知名品牌经过多年的培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鹿角巷”美术作品属于他人创作的智力成果,应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一些经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美术作品或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