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2年04月20日

2021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选登)

□李星星 梁悦

案例一:高某等5户居民不服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案

亮点:倾心化解群体纠纷,支持老旧小区整治。

【基本案情】高某等5户居民为某老旧小区住户,该小区多处建筑存在墙立面剥落、部分道路以及雨、污水管网破损等问题,某街道办于2020年7月对该小区进行集中整治,对部分建筑实施拆除。高某等5户以某街道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经法院组织协调,最终高某等5户居民与某街道办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2020年4月,市政府出台《盐城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在全市集中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案涉小区位于市区城北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区域,被纳入2020年为民办实事和城建重点项目。该小区改造涉及100多户,对高某等5户的行政诉讼持观望态度。法院聚焦高某等居民的实质诉求,讲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在法治框架内积极寻求利益共同点和法理情结合点,最终使得该群体性案件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为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贡献了司法智慧。

案例二:盛某不服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亮点:依法保护“快递小哥”等新业态从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晏某系某快递公司收派员,事发当日,晏某上门为客户取件后,在回公司交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后死亡。晏某妻子盛某不服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晏某派件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客户并不知晓当日为晏某休息日,晏某在接到客户取件要求后取件的行为应视为履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某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后经法院协调,某区人社局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盛某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三工”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尽管处于休息时间,但快递员基于维系、服务客户的目的,放弃休息及时上门收件,符合快递公司的利益和快递行业特性。法院认定人社部门不予工伤认定不当,既尊重客观事实,也维护了“快递小哥”这类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杜某某不服交通运输局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行政处罚案

亮点:引导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杜某某通过嘀嗒“顺风车”平台发布了出行信息后,但未在平台上接单,而是通过手机联系平台上显示的顺路乘客徐某。徐某在约定地点上车后不久便被执法人员查获。后某县交通运输局认定杜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作出给予杜某某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杜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区分从事“顺风车”还是网约车营运,应从车主是否具有明确的自身出行需求、乘客与车主出行路线的匹配度、是否在专业合乘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并完成交易、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出行信息发布频次和单数是否合理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虽然在专业合乘信息平台上发布出行信息但又未接单或取消订单并改用线下交易的,难以认定车主搭载乘客出行具有互助、分摊出行成本的主观目的,更不利于保障行程安全和驾乘双方合法权益,故不宜认定为杜某某搭载徐某行为属于“顺风车”。遂判决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给行政执法部门精准打击以“顺风车”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提供了审查指引,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此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发生。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交通安全“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鲜明导向。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加处罚款案

亮点:指引企业正确履行义务,服务挽救涉疫中小企业。

【基本案情】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被某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20万元处罚后未及时缴纳罚款。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加处罚款20万元的决定。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加罚决定分别起诉至法院。在其诉求均被一审法院驳回后,某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但对加处罚款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律释明和协调,某公司撤回上诉,某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某公司是中小企业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对加处的罚款金额酌情进行了调整。

【典型意义】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一般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释法并积极协调,既让企业因未能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而付出代价,也使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至于因巨额罚款而陷入经营困境,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某客运公司不服农委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

亮点:既体现司法保护野生动物,又体现行政处罚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基本案情】某客运公司客车携带来源不明且无检疫证明的数千只黑斑蛙、金线蛙、中华大蟾蜍等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农委处以罚款70余万元。某客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野生动物已全部被活体放生,生态价值得以保全;某客运公司也不具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查处线索,故罚款金额畸重。遂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变更罚款金额为2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市法院首例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处罚既要给予违法者足够的惩戒,又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过度侵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案法院直接判决变更案涉罚款金额,体现了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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