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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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那些问题(三) 2026年02月26日 盐城晚报 07版 政法

企业是否必须为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试用期员工是否例外?

是的,必须依法缴纳,试用期员工亦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豁免空间。

若员工主动提出或双方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社保”,该约定是否有效?企业能否免责?

此类约定因违法而无效,企业无法据此免责。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劳资双方可自行协商放弃的民事权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或协议无效。即便有此协议,员工仍可要求企业补缴,企业仍需承担补缴义务、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可能的行政罚款,若造成员工社保待遇损失(如医疗费无法报销),企业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而是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会面临哪些风险?

风险显著,主要包括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社保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补足差额,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补缴差额。因基数不足导致员工未来养老金、医保报销等待遇受损的,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此外,这通常也意味着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能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因企业未缴或断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待遇,相关损失应由谁承担?

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导致员工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相应待遇的直接原因,该行为与员工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员工本可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领取的生育津贴等合理损失,企业应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