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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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选登) 2024年05月09日 盐城晚报 08版 政法·广告

用人单位不可对同一行为重复处理

简要案情:2003年12月,某公司聘用姜某为技术副总。在任职期间,姜某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2020年12月,某公司以姜某存在失职行为为由,对姜某作撤职处理。2022年1月,某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对姜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姜某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姜某仲裁请求。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某公司与姜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奖惩,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根据规章制度及时、适当、合理进行处理,但不能重复处理。本案中,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用人单位基于同样的理由对劳动者作出两次不同的处理,违背了一事不两罚原则,故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第二次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获得双倍工资

简要案情:2019年以来,许某频繁到多家企业工作,时间不长即离职,并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2022年9月,许某向甲公司、乙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称两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院经调查,用人单位普遍反映许某有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恶意,对许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约束也是保障,能够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条款不能成为极少数劳动者的“发财树”。故意回避或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用工秩序。本案中,法院经过全面细致的审理,对这种不良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判,彰显了倡导诚实信用、维护公序良俗的鲜明导向,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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