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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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法院 依法纳失促履行 公正执行助发展 2022年11月01日 盐城晚报 09版 政法·广告

盐城晚报讯 近日,亭湖法院依法屏蔽了对某化纤公司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解除了对该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

该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余元,但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其诉至亭湖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要求该公司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如不履行银行将对抵押物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到庭履行,但该公司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该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银行账户等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

该公司得知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主动联系法院,称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极大阻碍。之后,该公司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还款,一方面联系法院、银行,希望给予还款宽限期,暂缓处置抵押物。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达成执行和解,该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银行方面也申请解除了对该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并同意解除失信、限高惩罚措施。经审核后,法院依法屏蔽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解除了对该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

法官说法: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对信用修复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是联合惩戒机制的一种,也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在联合惩戒失信人员过程中,不少被列入失信人员能够快速通过多种途径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本案中,该化纤公司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已很艰难,如再限制其融资、经营,可能会导致该公司走向破产。经亭湖法院综合考量,秉承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助力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及时解除相关措施,破除企业经营发展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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