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与俞先生结婚十余载,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谢女士曾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3年再次诉请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谢女士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由,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谢女士与俞先生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却同时提出不愿意抚养两人的儿子。
滨海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免除或任意放弃。本案中,虽然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孩子最需要关爱与照顾的阶段,却双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最终,法院从法、理、情多维度综合考量,判决驳回谢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是为人父母的道德底线,不因婚姻矛盾、生活琐事而免除,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时,应学会换位思考、理性沟通,妥善化解分歧,即便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也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协商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相关事宜,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每一位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担当。张殿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