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东台法院判令鲁某某向东台某银行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邓某芳、邓某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鲁某某追偿。判决生效后,东台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鲁某某未履行,邓某芳、邓某辉履行了全部款项。邓某芳、邓某辉向鲁某某追偿未果后,分别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鲁某某人民币34万余元、33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查看被执行人鲁某某的手机,发现鲁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接收大额款项,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日常消费等。东台法院遂以涉嫌拒执犯罪将鲁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企图以“隐身术”“小聪明”逃避、抗拒执行,反而会弄“巧”成“拙”,终将自食其果。本案中,鲁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试图隐匿财产,逃避、抗拒执行,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黄银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