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政法·广告
2024年11月19日

“指令+督促” 联动促执行

基本案情:陈某与王某、薛某借款合同案,经大丰法院组织调解,王某、薛某偿还陈某借款38万余元。因王某、薛某未按期履行,陈某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大丰法院除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处被东台法院首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经陈某同意,大丰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陈某向市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反映大丰法院未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今年1月,市中院依法立案监督。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原系东台法院在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王某、薛某案件中首封的不动产,后因被执行人房产位于大丰法院辖区,市中院将该案指令大丰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某典当公司与王某、薛某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且暂未处置房产。

在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市中院迅速与大丰法院会商,考虑到大丰法院已取得王某名下房产处置权,遂督促大丰法院恢复陈某与王某、薛某案件的执行。2024年1月,大丰法院恢复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启动处置程序,最终以90万余元价格成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市中院在受理申请人执行监督后,未因大丰法院不存在消极执行情形而就案办案、一结了事,而是积极督促大丰法院依法启动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处置程序,并顺利拍卖成交,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黄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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