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政法·广告
2024年07月09日

射阳法院兴桥法庭

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

盐城晚报讯 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法官来到长荡镇某村,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庭审现场变成“面对面”“接地气”的普法课堂,最终实现“一调双结”。

此次庭审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孟某到杨某经营的小吃店就餐时,被突然出现的流浪狗咬伤,后注射了四次狂犬疫苗,花费上千元。高高兴兴去吃饭,却遭遇飞来横祸,孟某找杨某讨说法,杨某却认为咬伤孟某的狗非其喂养,拒绝赔偿,孟某一气之下将小吃店诉至法院。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承办法官遂从杨某着手开展释法说理,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案中,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应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孟某在吃饭时被狗咬伤,小吃店在不能举证证明流浪狗饲养人的情况下,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官的劝解和开导下,杨某逐渐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当事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矛盾圆满化解。佘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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