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某一天,谈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来陈某门市补胎。闲聊过程中,谈某还询问了陈某回收旧电动车的价格。20多天后,谈某骑了一辆电动车到陈某门市让其回收,陈某以300元的价格进行回收。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陈某先后回收了谈某送来的15辆旧电动车。之后,陈某又将回收的这些旧电动车以420元~430元的价格卖出,获利1500元。
警方调查时,陈某表示:“谈某每次送来的电动车都没有钥匙,而且每次来都是晚上8点多。我知道这些电动车来路不正,但还是抱有侥幸和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回收了这些车。”
陈某因明知谈某向其出售的电动自行车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阜宁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老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作出违法行为,否则将会被依法判刑。梁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