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消费者吴女士在射阳县城某旅行社购买“海南七日游”跟团游服务,出发前一日吴女士因身体不适,抗原自测为阳性,微信告知旅行社负责人后在家休养。事后吴女士到旅行社结算退款时却被告知,其因自身原因退团,旅游费用已产生,无法退还。吴女士请求维权,要求退回旅游费用9980元。
射阳县消保委受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吴女士支付旅游费总计9980元,其中4100元系往返机票费用,该笔费用因未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已无法退款。吴女士因病影响旅游行程,虽为自身原因,但个人无法预知,是不能避免的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吴女士出发前一天告知不能出行,当时双飞机票都可以办理退票,机票是旅行社办理订票手续,吴女士误认为旅行社也可以办理退票。旅行社未尽提醒吴女士退票的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吴女士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误解了机票退订手续,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调解人员的反复沟通,吴女士同意对旅行社已产生的成本予以弥补,最终退款5600元。
记者 陶秋凤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