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陈某三次将他人停放在超市、宾馆附近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陈某盗窃的电动车价值2000余元。之后,陈某又悄悄潜入工地活动板房窃得手机1部,价值800余元。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自愿认罪认罚,遂建议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盗窃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
生活中一些人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不构罪,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杨昇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