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政法·广告
2023年09月28日

大丰法院

灵活适用信用警示 助力企业纾难解困

□潘季亮

陈某、张某、葛某等9人为某印染公司员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劳动仲裁后,由某印染公司给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在给付残疾补助金时,印染公司以扣除上一年度个人保险部分为由,每人少发1200元,且在被追索期间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因新企业拒绝承担旧企业该笔费用,陈某、张某、葛某等9人向大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系列案件立案后,大丰法院第一时间向申请执行人详细了解案情,并迅速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残疾补助金义务。考虑到某印染公司系乡镇小微企业,受一些原因影响经营存在困难,大丰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视情向该公司发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同时联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告知其双方拒付农民工残疾补助金的严重后果,如果经法院通知仍不履行,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进行拘留。面对法院的执行威慑,被执行人当即筹款履行完毕,案件得到顺利执结,多名企业职工的残疾补助金足额追索到位。

典型意义:近年来,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工伤保险等赔偿补助金得不到足额赔付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企业职工的权利实现尤其困难。

面对此类案件,大丰法院始终保持初心和使命,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利。同时,高度重视“诚而不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灵活采取“活查封”“信用惩戒预警”措施,助力企业走出短暂困境。本案中,大丰法院积极担当,主动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及宽限制度,在保障企业职工胜诉权利的同时,为企业发展打消顾虑、扫清障碍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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