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民生
2023年06月29日

困难企业可以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可申请缓缴。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未设职代会或工会的,须出具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财务报表和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比例;期满后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申请缓缴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发布或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可按照人社、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其他事项: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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