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见分、角进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缴存要求: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单位汇补缴业务应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单位应按照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凭相关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网厅自行办理变更业务。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