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提供正常劳动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自行申报。
用人单位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至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按照10%执行。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可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