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政法·广告
2023年02月21日

参加校内义务劳动摔成“七级伤残”

“一个摔跤”引发的责任之争

亭湖法院盐东法庭蔡力法官接受记者采访。王梦圆 摄

□周楷敏 记者 吉德龙

海斌(化名)做梦也想不到,自己在学校参加义务劳动时的一个摔跤,竟然使得一生为之改变,他甚至还和学校对簿公堂。而作为校方的木兰中学(化名)也倍感委屈:本来是为提高学生的劳动素养,营造优美整洁的校园环境,组织校内义务劳动是学校生活的重要内容,为什么这次学生受伤学校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

亭湖法院盐东法庭蔡力法官审理后了解到,出事的那天上午,第一节课后,班主任安排海斌和另外一名同学前往班级卫生区捡拾垃圾。第二节课开始后,依然在捡拾垃圾的海斌在翻越卫生区内凉亭中的座椅椅背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海斌因外伤致脾破裂、(全)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中,海斌家长表示:“木兰中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未能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存在安全管理疏忽,应承担责任。”

木兰中学辩称,案涉事故为海斌个人的单方安全意外事故。“安排海斌捡拾丢弃的纸屑,是学校对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劳动教育的组成部分。校内参加义务劳动不存在与学生年龄和教育阶段不协调的因素。”学校还就学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出澄清:“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监控系统资料和调查核实,没有发现关乎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因素。”所以学校否认存在安全教育的缺位和管理职责的疏忽,更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过错或者过失。

“海斌作为初中生,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但他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翻越卫生区内长椅时跌倒受伤,对造成的损失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蔡力同时表示,木兰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且对未成年人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安排海斌等人在校园内捡拾垃圾,直到上第二节课,仍然未能让海斌等人及时返回教室上课,以致于上课后半个多小时都放任不管,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过错,客观上形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法院判定木兰中学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5%的责任,海斌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吉言法语:

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大中小学必须开展的教育活动。如果学生在学校参加义务劳动过程中造成伤害,则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大小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认定责任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木兰中学安排海斌等学生课间捡拾垃圾,在第二节课上课后,海斌等人未能回到教室听课,仍在捡拾垃圾,而老师未能及时寻找并催促他们回到课堂,存在较为明显的管理过错,学校应对海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组织学生进行义务劳动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在此过程中,学校应尽到管理职责,避免学生受到伤害。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学校应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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