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吉德龙 杨亦周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有一点特殊,是一家事业单位不服市场监督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来打的官司。”4月20日,在谈及2021年度盐城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时,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星月对其中的一起案件印象深刻。
据王星月介绍,杭影集团(化名)是一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15年以来,该集团在政府指导价上限的基础上,又向被收费对象加收6%的相关费用,直到被市场监督部门立案调查,该集团多收的金额达到260万元。后来,市场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也就是说,该集团多收的260万元不但被没收,还要被罚款130万元。
这一下,杭影集团不服气了:“上浮6%计收的金额在我们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体现为增值税额,并非价款,我们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说直白点,该集团认为,价归价,税归税,他们执行的政府指导价里面不包含增值税费。所以他们除了要全额收取服务费外,还要加收因此产生的6%的增值税额。
那么,政府指导价里面含不含增值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王星月开宗明义,“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比,具有强制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稳定而明确的价格预期,确保了市场价格的透明、稳定。”
“如果在政府指导价外可再以收取增值税税额的名义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价格,那么政府指导价设立的目的和功能就会落空。所以,法院认为,在政府定价部门没有明确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政府指导价应当是‘含税价’。”王星月说。
当然,退一万步讲,杭影集团也不具备收取增值税的资格。该单位本身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并不具有向其他人征收或代收增值税的职权,不能代替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怎么能摇身一变,成为收税者呢!”法院最终认定,杭影集团在政府指导价上限的基础再上浮6%收取费用其实是变相将纳税义务转嫁给购买服务对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吉言法语: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政府指导价就是“含税价”!
杭影集团在顶格收取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还动起了“增值税”的歪脑筋。5年的时间里多收取了260万元。这笔费用在他们的眼里,收得是多么理直气壮,理所应当,以至于在受到市场监督部门查处,面临退还费用和罚款的情况下,他们还要大喊“冤枉”。
大家可以善良地认为,该单位可能是因为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缺少深入的了解,以至于在工作中充当起了“税务工作者”的角色。希望他们能吃一堑长一智,通过这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认真反思和学习。
最起码他们要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指导价,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当然,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所以当我们在支付有关费用的时候,如果被对方要求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用各种巧立的名目多收费用的时候,可以多问问为什么、凭什么!
说不定,这就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