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晚,盐都区农业农村局驻某生猪屠宰场官方兽医发现病体库中已被依法处理的3.5千克猪大肠丢失。经调取病体库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颜某转移了涉案猪大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定,盐都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8月23日晚,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官方兽医在某生猪屠宰场检疫时,发现涉案猪大肠检疫不合格,遂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理后,存放到病体库。2022年8月24日凌晨,当事人颜某将涉案大肠从病体库转移至其冷库。8月26日晚被发现后,次日当事人将涉案大肠送还病体库。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综合考虑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以及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涉案产品交还病体库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检疫是保证“舌尖上安全”的重要环节,对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经官方兽医检疫确认为病害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严禁流入市场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在此,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全市动物产品经营者以及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要依法无害化处理,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要受到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