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大众报

05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舌尖上的安全”到“舌尖上的幸福” 2022年10月31日 盐阜大众报 05版 综合

一、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经营者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五、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在此,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诚信生产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