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琳
守根本制度之正,创思路方法之新,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以创新增活力、提质效,优化内容、活化形式、细化流程,提升监督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三化”提“三效”,打造监督司法工作新样板,奏响司法监督最强音,为盐城勇当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赞成43票,反对0票,弃权0票……”7月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有效举措。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实效,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韦应生在审议中说。《办法》共三十条,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制度创新,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联动监督、责任追究、监督保障、溯及力等内容,依据其内在的逻辑关系进行条目化排列,结构合理。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更好地全面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司法监督工作更具规范性。
积极探索任后监督,将履职报告与评议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运用好评议结果,真正实现从对事的监督转变为对人的监督。《办法》增设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报告评议制度,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的评议和监督。创新建立了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制度,形成“任前审查——依法任命——任后监督”的全链条监督机制。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离不开有效监督。为了丰富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办法》在监督内容上,新增了对执法普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常委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在监督形式上,突破以往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重点工作报告等形式,新增了组织开展类案评查、专项督查以及履职和执法评议等方式方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提升监督司法总体质效。此外,对重大事项的报告报备制度,也作了具体规定。
审议意见作为《监督法》实施后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被各级人大广泛运用,这是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延续和发展。《办法》规定,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强化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
针对司法监督任务越来越重的问题,为了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有委员建议,建立监督司法工作专家库制度。当前,司法工作专业性、实践性、程序性、时效性都很强,借助外力智库已成为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办法》规定,由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组织从事司法工作、熟悉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或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成立专家库,参与到监督司法工作的有关活动,或者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