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实施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帮助信息主体删除、修改征信系统中的负面信息,在收到钱财后立即失联。利用信息主体不了解征信业务处理规则,将正常的异议处理与征信修复混为一谈,谎称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快速办理错误信息更正从而收取高额费用。
2.伙同信息主体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帮助信息主体伪造文书、钻金融机构业务漏洞,要求金融机构删除报送至征信系统的负面信息。
3.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实施诈骗。不法分子通过混淆视听,将征信修复与国家正式文件中的“信用修复”画等号。以举办“征信修复培训班”为名诈骗学费;以招募征信修复代理加盟的旗号骗取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