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蓓蓓
在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经营模式下,部分企业通过交叉管理、交替发薪、跨主体考勤等方式模糊用工边界,相互推诿责任,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遇到此类情形时,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2024年年初,王某入职阜宁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工时计酬,每日工作8小时,加班费另行核算。2024年7月,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王某维权无门,遂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支付拖欠工资等费用。
经查,该公司与省外某公司系关联企业,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用工期间,王某的工作设备、原材料均由阜宁某公司提供,实际工作地点也在该公司厂区,但工资由法定代表人黄某个人账户转账发放,日常考勤却通过省外某公司钉钉系统打卡管理。
阜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核心特征综合判断。本案中,阜宁某公司与省外某公司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同一,王某实际在阜宁某公司提供劳动、使用其生产资料,接受两公司交叉管理、跨主体考勤,工资由法定代表人统一发放,两公司均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为模糊劳动关系归属。因此,对王某存在明显的混同用工行为。
鉴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选择权。本案中王某明确选择阜宁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结合其用工事实、工作场所、生产资料提供等核心要素,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王某与阜宁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其追索拖欠工资的合法诉求。
混同用工是关联企业用工乱象的典型表现,多通过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交叉管理、交替支付报酬等方式,规避工伤保险、工资支付等法定义务,诉讼中相互推诿,严重破坏用工秩序。此类案件不能简单以考勤主体、发薪主体单一认定劳动关系,而应聚焦实际用工事实,综合考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生产资料提供、劳动管理实质等因素,精准判定劳动关系归属。
在此提醒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管理、薪酬发放、考勤登记等用工行为,坚决杜绝以混同用工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切实履行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定职责,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用工环境。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遭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推诿责任时,要增强法治意识,妥善留存工作记录、工资流水、考勤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