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5年10月29日

到现场去,愈合这道邻里“伤口”!

资料图

□李建杰 唐亦农

“他自己不注意,凭什么要我赔?再说,那条狗还是条流浪狗。”陈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双手不停比划着。而对面的曹某撩起裤腿,露出一道尚未痊愈的伤口:“就是你家黑狗咬的!医疗费、误工费加起来三千块,这钱必须你出!”

今年7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曹某认为黑狗系陈某饲养,并提及民警调解时陈某曾承认“狗是妻子养的”;陈某则全盘否认,甚至质疑曹某“回家的路根本不经过我家门口”。

“既然在法庭上说不清,我们就去现场找答案。”承办法官顾杰合上卷宗,第二天清晨便带着法官助理直奔事发地。

在派出所,民警刘林翻出当时的调解记录:“陈某确实说过狗是他妻子在喂,但他认为曹某走路时故意靠近院子,自身也有责任。”调解员王华南补充道:“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没成功。”

在了解这一关键信息后,顾杰当即邀请民警和调解员一同前往陈某家中。刚到院门口,就看到厨房门前摆着一个褪色的塑料狗食盆,里面还有半碗剩饭。一只黑狗从菜地里窜出,熟络地蹭了蹭陈某的裤脚。

“老陈,这食盆是喂狗的吧?”顾杰轻声问道。

“就是……随便喂喂流浪狗。”陈某的语气有些犹豫。

顾杰没有急于批评,而是指着食盆耐心解释:“老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养犬人应当有效约束犬只,避免犬只伤害他人;犬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流浪狗,长期投喂形成事实饲养关系,也是要承担管理责任的。不管曹某回家的路线是否合理,犬只伤人的事实与责任归属并未因此改变。”

见陈某仍嘟囔“就算有责也不是全责”,调解团队顺势做起了调解工作——顾杰从法律角度厘清责任边界:“民法典规定,犬只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是动物饲养人抑或是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王华南拉起家常:“远亲不如近邻,为几千元对簿公堂,不如各退一步。”民警刘林则从现实角度分析:“打官司耗时耗力,通过调解解决,既省去后续麻烦,也维护了邻里情分。”

与此同时,顾杰拨通了曹某电话,耐心告知其老陈家经济并不宽裕,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

在三方共同努力下,陈某终于松口:“法官,您说得对,是我想窄了。”他对刚刚到达现场的曹某诚恳地说:“医疗费我承担,以后一定管好狗。”曹某也紧接着说道:“邻里之间,说开就好。”

签字、转账、握手……一场可能激化矛盾的纠纷,在此刻画上句号。临走时,曹某握着顾杰的手连连道谢:“谢谢法官不厌其烦,为我们解决了矛盾……”

“将心比心,邻里情分比这几千块钱更重要。现在说开了,以后见面还是好邻居。”顾杰笑着回应。

没有庄严的法槌声,也没有复杂的程序文书,但处处彰显着司法的温度。顾杰坚信,只要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把老百姓的案子当成自己的事儿办,就能做到法结心结一起解,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找到开锁的“金钥匙”。

与法“童”行 护“未”成长 没有下一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