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3月18日至20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化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现场操作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某化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进行裁量,决定给予某化工公司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我国明确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共18种,包括硝化、氯化、加氢等。危险化工工艺涉及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大都具有易燃、毒害、腐蚀、致癌等危害,反应条件苛刻,反应过程剧烈并伴随放热,具有较高的现实危险性,对操作人员的岗位熟练度和业务能力要求很高。如果不经培训上岗,在不熟悉操作规程和物料特性等情况下,极易违章操作,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和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化工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管理,无证上岗不可取,缺少知识和技能,发生事故后悔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