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3号)。
对象和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智改数转网联”、产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向,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部署任务进行调整。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工信厅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原则上应当简化流程、压缩时限;采用免申直达方式的,无需企业申报,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兑现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确定因素、权重等,由省工信厅据此测算拟分配金额。
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盐政发〔2024〕5号)等。
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数实深度融合、推动绿色集约发展、打造良好发展生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6个方面。
申报条件:
在盐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符合《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相关要求。具体申报条件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为准。如有特殊条件的从特殊条件。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盐城市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3〕3号)。
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重要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骨干企业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申报条件:
在盐城市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的信用良好,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区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4〕1号)。
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培育的“风电、光伏、氢能、储能”领域内的项目。(一)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围绕产业链核心环节及前沿领域开展的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二)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和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三)重大创新平台项目。支持赋能产业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完善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为集群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等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五)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以场景为牵引、应用为导向,实现应用场景、创新产品的双向促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和产业生态集聚的融合示范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盐城市境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企业的信用良好,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项目须符合本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在盐城市内实施,且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本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支持生态保护修复
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4号)。
对象和范围:
(一)自然资源基础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自然资源领域体制改革及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自然资源保护及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执法、浒苔绿潮防控等。(二)省级基础测绘。主要用于支持基础测绘规划明确的省级基础测绘任务,包括现代基础测绘体系优化、基础测绘数据资源建设、新型基础测绘产品生产、自然资源管理支撑、实景三维江苏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保障服务等。(三)地质勘查。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及保护利用、地质调查评价、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四)矿地融合。主要用于支持地质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在调查评价、规划管理和保护利用等方面融合协同发展,包括生态修复与资源利用融合发展、特色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与保护利用、特殊空间资源系统开发利用等。(五)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主要用于支持以乡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为实施单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为整治对象,全域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六)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自然资源领域攻关性和应用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和推广。(七)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使用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管理。(一)直接下达的任务类项目。包括:自然资源基础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等。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或向承担任务的单位下达任务计划书,承担任务的单位根据任务计划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审议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或市县。(二)竞争性立项项目。包括:地质勘查、矿地融合、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等。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根据入库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或市县。
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1号)。
对象和范围:
(一)土地综合整治。主要支持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主要支持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问题突出区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灭失的废弃矿山整治及矿地融合项目等。(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开展海洋带、海域、海岛修复整治和海洋生态保护等。(四)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5〕3号)
对象和范围:
(一)国土绿化。支持造林绿化、绿美村庄建设、森林质量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培育等。(二)林业生态补偿。支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等。(三)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持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四)林业改革与创新。支持林业产业引导、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林业发展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国土绿化资金、林业生态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建设资金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他类型采用项目法分配;林业改革与创新资金中,林业产业引导、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他类型采用项目法分配。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等。省林业局组织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级将资金分配到入库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市县将资金分配到入库项目。
财政支持公共服务提升
中央及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社〔2025〕21号)。
对象和范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申报条件:
按各地人数和标准确定。2025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108元,省对各县(市、区)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响水、滨海补助70%,阜宁、射阳补助60%,建湖、东台补助50%,盐城市本级补助30%。
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25〕38号)
对象和范围: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综合运输服务,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发展事项。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分配总体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分配因素,提出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库入库项目成熟度,按程序研究选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
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22〕83号)。
对象和范围:
补贴资金分为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其中:各地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的费改税补贴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除支持有关示范创建外,其余部分按统筹使用部分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支持的示范创建,是指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申报条件:
每年3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研究提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下达。
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经费
政策依据:
《江苏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25〕14号)。
对象和范围:
江苏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根据各地老年人口数量、财政保障能力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分配。
市养老机构综合保险项目资金
政策依据:
《江苏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9号)、《盐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盐民老服〔2019〕2号)。
对象和范围:
依法登记备案并自愿参保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包括公办、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托老机构和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儿童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独立运营的老年人助餐、助浴点等。
申报条件:
凡参保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在老年人、被护养儿童或工作人员出现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经纪公司报备,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保险公司由市民政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注:上述内容均为简化版政策内容,详细政策内容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本期策划:吴 遥 曹志康
本期组稿:刘 昌 潘筱楠
编辑制作:王连杰 陈玉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