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城建
2025年09月12日

《住房租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

(二)承租人篇

2025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12号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本《条例》,从承租人的角度,对住房租赁方面的政策法规作以下解答:

一、租房前,承租人应核实哪些房屋信息?

在租房前,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同时,应主动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的相关信息,比如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以及房屋的规划用途、是否符合出租条件等。例如,若发现出租人无法提供房屋合法出租的证明材料,或房屋已被查封,应谨慎租赁,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应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规定将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若出租人未办理备案,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且房产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备案费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承租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对不清楚的条款可要求出租人解释说明。

办理备案途径:

线下:1.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市住建局)西楼市公房管理所503室,联系电话:0515-81611315;2.出租房屋所在区住建局租赁备案部门。

线上:手机“苏服办”App“房屋租赁一件事”;“我的盐城”App“掌上住建”栏目“房屋租赁一件事”。

三、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哪些居住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依法享有对租赁住房的占有、使用权利,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除非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例如,出租人如需进入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等,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出租人非法干涉。

四、租金支付有哪些注意事项?

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若出租人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部分。对于租金支付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比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等,建议采用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并保留好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五、租赁住房需要维修时,承租人该怎么办?

当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若合同中约定了维修责任归属,按合同执行;若未约定,除承租人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以外,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若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使用,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解决,也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或从租金中抵扣(须事先与出租人协商一致)。例如,房屋漏水影响居住,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后,出租人迟迟不维修,承租人可自行找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六、押金方面,承租人有哪些保障?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若承租人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扣减押金情形,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及时返还押金。例如,租赁期满后,房屋及设施完好,承租人已结清所有费用,出租人应全额退还押金。若出租人无故克扣押金,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承租人能否擅自转租房屋?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住房转租给他人。若承租人确需转租,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同时遵守原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例如,原租赁合同租期为5年,承租人在租赁第3年想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且转租合同的租期最长为2年。

八、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承租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房屋被出售,承租人仍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住,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例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租期为3年,在租赁第2年房屋被出售,承租人有权继续租住至3年期满。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九、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赁住房,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房屋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且出租人未整改。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租赁住房,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比如租赁房屋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损毁,无法继续居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租赁期间,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承租人可获得哪些赔偿?

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擅自提高租金、非法干扰承租人居住等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出租人擅自进入房屋导致承租人财物丢失,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因房屋维修不及时导致承租人无法居住,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减免相应租金或赔偿另行租房的费用。

十一、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做好哪些事项?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给出租人,确保房屋及设施完好(自然损耗除外),并结清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应向出租人索要押金(如无扣减情形),并收回相关物品的交接凭证。例如,返还房屋时,双方应共同检查房屋状况,签署房屋交接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十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时,承租人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当与出租人发生纠纷时,承租人可先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护航节日通航安全​ 保障“双节”期间路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