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翔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13699389135N)开发的东城名居项目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44875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亭住建罚告〔2025〕6号),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有权申请听证,你公司可在公告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地址:亭湖区机场路和小新河路交界处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15-89918615)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