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广告
2025年07月22日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亭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大庆中路(鼎盛时代广场小区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凌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359066XE。

现查明,根据群众举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于2025年4月18日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河畔之星小区(地址:亭湖区永宁路16号)消火栓管网内无水,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此违法行为负全部消防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亭消限字〔2025〕第0038号)、对徐强、吉盟、刘晓前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02-1“较轻违法情形”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盐城环城支行(账号:10427901040009072)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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