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晟博烟酒店(丁敏芬):
2025年1月21日本局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杨坝大庆西路43号查获丁敏芬(身份证号:33260219*****82226)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罚款人民币4372.00元(盐烟处[2025]第48号)的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烟处[2025]第48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