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
2024年07月17日

妄图规避执行 虚假诉讼获刑

黄丽君 丁紫凌

案情回顾:2010年,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某置业公司开发房屋,并以该公司名义向丁某某借款。因未按期还款,丁某某向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市中院向滨海县房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2015年7月,滨海县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裁定拍卖案涉房屋。

2014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吴某某、陈某某签订案涉房屋的外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若工程款未按约履行,便将案涉房屋抵押给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2015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向孙某某讨要工程款未果,在得知案涉房屋被查封后,和被告人孙某某合谋,伪造房产认购协议和定金收条,倒签时间为2013年10月。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滨海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拍卖。

经深入核查,法院确认三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该案中,在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购房事实以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制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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