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庆
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要理解《条例》的严管与约束,又要体会其中的保护与厚爱,全方位、深层次地把握党纪学习的“严”与“宽”。
“严”:坚决不容触碰的红线。新修订的《条例》体现出越来越严的趋势,要求党员干部做执行纪律的表率,坚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严”字在《条例》中一以贯之,如《条例》第一条便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第四条指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第二十条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等,这些内容奠定了《条例》从严治党的主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字当头、纪律为先,党员干部要持之以恒提升学习实效,争做知纪明纪守纪、严守纪律规范的先锋模范,将党纪条例规范内化为个人思想准则,时时绷紧纪律之弦,牢记党纪、严于律己,拧紧党纪规范的“总开关”。
“宽”:思想行为规范的尺度。“严”是党纪的生命线,“宽”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第五款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适用情形。《条例》总体上形成对严重违纪、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体系,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系统性的依据和规范,为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提供制度依据。
“宽严相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并不是主观意志的表现,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党的纪律与党的建设相伴而生、相互支撑。以党纪规范为抓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题中之义。对《条例》的学习,要认识到严管与厚爱、约束与保护并非矛盾对立,宽严并济是《条例》的一体两面。只有严管才能打造过硬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纯洁性;只有宽严相济才能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条例》是不容触碰的纪律红线,也是党员干部思想行为的规范尺度。在学习过程中,既要防范错误行为倾向,又要注重正面导向作用;既要把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问题、原因、教训搞清楚,又要懂得《条例》对敢于干事创业干部的宽容与保护,在明白不能干什么的同时,更要明白能干什么、应该干什么,才能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才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作为。
(作者单位:滨海县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