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
2024年01月25日

调运未经检疫的农作物种子受处罚

2022年6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苏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委托盐城市大丰区XX种子公司生产XX小麦种子,约定面积1500亩,实际播种1931.4亩,生产种子1247887.5千克并全部由当事人调走。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大丰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产地检疫,没有按照实际播种面积1931.4亩申报种植面积和预计产量。2022年5月,大丰区植物保护站组织农业植物检疫田间调查时,当事人也没有如实报告实际播种面积。大丰区植物保护站按照当事人申报的1500亩面积开展田间调查,于2022年6月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该证载明种植面积1500亩,总产量750000千克。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向大丰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运检疫,申请书载明重量750000千克。2022年10月8日,大丰区植物保护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省内)载明数量750000千克。当事人超出检疫证调运小麦种子497887.5千克,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的规定。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按照审慎包容执法要求,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及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5000元的罚款。

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检疫,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未发生区的安全,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种子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广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生产种子应当及时向植物检疫部门申报产地检疫;调运种子之前,应当及时向植物检疫部门申报调运检疫。申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因特殊情况生产面积和产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植物检疫部门报告,并依法检疫。违法调运农作物种子,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伍佑街道:合力解决“办证难” 新都街道:真诚服务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