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政风
2023年11月09日

建湖某公司员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受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5日,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第三季度动火作业专项检查方案》及《工业企业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建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建湖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并邀请相关专家,对江苏建湖某公司承包的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王某国未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过调查认定,江苏建湖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江苏建湖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现场从事焊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第一百一十条进行裁量,决定给予江苏建湖某公司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对江苏建湖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所以,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其接受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在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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