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后的第一次全面立法修订,我省也成为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全国第一个完成地方性法规立法修订的省份。《办法》的修订出台,对加强新时代江苏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我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修订出台《办法》是全面贯彻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最新精神的必然要求。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2021年4月国务院《条例》实施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有所滞后。
(二)修订出台《办法》是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问题的客观需要。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责边界不够明确,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还缺乏配置标准。二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部门单位对存量资产统筹盘活力度不够,导致资产“一边新增、一边闲置”;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需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房产、车辆等资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房产管理、车辆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别是事业单位业务用房、业务用车权属管理和配置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修订出台《办法》是总结固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特色举措的有效途径。根据财政部“江苏要先行先试,在全国做出样板”要求,我省在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一些成熟经验,亟需通过制度固化下来。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2017年以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评价。二是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近年来,省财政厅联合交通、水利、住建、文旅、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探索研究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和监管机制,创新形成“南京经验”和“南通做法”,被财政部在全国推广。三是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举措。苏州“组织专家”进行资产评估举措、南通“网络拍卖”处置资产方式等,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制度进行面上推广。
修订过程
2021年初《条例》颁布后不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决定迅速启动《办法》立法修订工作。
一是建强组织保障。省财政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资产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政效能管理中心、资产评估中心等处室单位以及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共同组成的立法修订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资产管理处,为《办法》立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二是开展立法后评估。按照省政府立法修订工作程序要求,省财政厅制定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采取省市联动、第三方机构参与、分工负责方式开展评估工作,规范程序环节,倒排工作计划,实行“挂图作战”,建立“通报”制度,每周工作进展以《立法后评估工作动态》向各市县进行通报,形成1个评估总报告和4个分报告。
三是起草《办法(草案)》。根据立法后评估结果,省财政厅多次召开座谈会,集中、充分听取市县财政部门和高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条例》内容和兄弟省市优秀经验做法基础上,坚持法理一致、改革引领、问题导向、齐抓共管原则,高质量起草《办法(草案)》。先后开展五轮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94条,吸收采纳56条,经省财政厅党组讨论审议后正式报送省政府。
四是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初,省司法厅按照立法修订程序,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和立法协调会,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办法(草案)》。
五是正式公布出台。2022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办法(草案)》,以省政府162号令正式公布,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60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等八部分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一是管理范围。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二是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三是部门职责。确定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优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为贯彻资产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办法》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对资产配置提出要求、划定标准。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解决,鼓励共享共用,明确公物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二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明确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并对各使用方式分别提出了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三是对资产处置进行规范。明确资产报废报损、转让置换、统一回收的情形,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三)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相衔接。建立资产“存量”管理与资金“流量”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一是加强预算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算约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是加强基础管理。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三十一条)。三是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四)健全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明确了财政等部门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内容(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特色亮点
(一)健全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制度。《办法》从预算开始,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基础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均进行了全过程规范,强调了预算管理与基础管理、绩效管理的衔接,建立了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二)体现江苏国有资产管理特色创新举措。《办法》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专章列示,明确了公物仓管理制度,健全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机制,固化“网络拍卖”处置资产、“组织专家”进行资产评估等创新举措。
(三)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导向。借鉴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相关经验做法,创新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集中统一、注重绩效原则,对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类资产明确权属登记管理机构,施行统一监管。
(四)强化监督机制。《办法》对监督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确立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同时明确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的,可以约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落实举措
盐城市财政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质效不断提升。
一是强化《办法》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办法》的实施意义和具体内容;对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促进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采取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进一步完善文件规定。认真梳理现有的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逐步修订完善《盐城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国有资产规范管理,努力提升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能力。
三是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将《办法》作为我市资产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进一步厘清资产管理职责,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完善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资产管理机制。
本期策划:吴 遥 曹志康
本期组稿:刘 昌 郑丽钦
编辑制作:王连杰 沈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