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2023年05月24日

全市法院2022年度“关爱困难群众 彰显司法温度”典型案例(选登)

□张秀芳

近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爱困难群众 彰显司法温度”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如下。

事故无情 法院有爱

——顾某诉刘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关爱对象:被侵权受害者。

基本案情:原告顾某向被告刘某购买玻璃,刘某安排被告吴某驾车送至顾某工地,吴某与顾某在卸载玻璃过程中配合失当,导致顾某跌倒、颈椎受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等赔偿损失36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承担60%责任,二审法院予以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首先必须坚决贯彻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守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路线,坚定群众感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本案处理过程中,真正体现了事故无情、法院有爱,最大限度能动延伸司法为民的触角,积极与社会托底救助中心、医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全力帮助解决受害人家庭低保办理和部分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宜,真实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度,全面践行司法为民有温度的良好形象。

患病儿童遭遇不幸

法院撑起一片蓝天

——陈某某司法救助案

关爱对象:患病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陈某某,男,2007年3月出生,2013年罹患渐冻症,同年7月,其母李某离家出走,后父母离婚,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经公安协查亦未查询到李某下落。因陈某某患有渐冻症、家庭生活困难,人民法院给其提供了司法救助。

法官点评:人民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国家司法救助主要目的是保障生活困难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是“民心工程”,也是司法温情的重要体现。本案司法救助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但是在裁判之外将司法的关怀和法律的温情送到了百姓心中,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需,让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保险理赔款项 不抵工亡责任

——刘某等诉某建设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

关爱对象:工亡者的近亲属(老人妇女儿童)。

基本案情:刘某等人的近亲属刘某平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为工亡。刘某等人与建设公司就刘某平死亡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建设公司依协议给付了赔偿款。后建设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取了意外险及生产责任险赔偿款77万元。刘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返还该保险赔偿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法官点评:农民工是我们国家的建设者,承担着家庭顶梁柱的角色,全社会应当关注这个群体。当不幸降临时,农民工群体往往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电影《盲井》,在事故发生之后他们更愿意“私了”,本案亦如此。《盲井》中的“盲”不是眼盲,而是文盲,更是法盲。但是法律“不盲”,司法“不盲”,法律与司法不允许类似电影《盲井》事情的发生,也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在不幸罹难的农民工身上攫取非法利益,损害农民工及其家属等特困群体的合法权益。

疏导双方心理健康

避免妇幼再次受害

——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关爱对象:妇女、婴幼儿。

基本案情:张某与丈夫在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和孩子抚育问题多次发生冲突,并患上产后抑郁症,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调解冷静期期间,张某欲探望孩子遭拒,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法院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疏导,缓解双方情绪,促成双方就抚养费给付及探望权行使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当场将孩子交予张某。

法官点评:依法保护母婴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哺乳期妇女因孕育新生命导致生理、心理巨大变化,急需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婴儿的健康成长则需要稳固温暖的生活环境。法院在处理本起案件中,优先考量婴儿和母亲权益,积极运用心理疏导,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依法保障了母婴权益,避免了执行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

生母未尽监护职责

法院依法撤销监护

——韦某、卞某申请撤销暨重新指定监护人案

关爱对象: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韦某欣,2010年12月出生,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2021年父亲去世,其母徐某离婚后,身患多种疾病无生活来源,对韦某欣监护能力不足。其祖父母韦某、卞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徐某监护人资格暨指定监护人。法院征询韦某欣意见,其愿意由爷爷奶奶监护并抚养,其祖父母亦同意,遂判决支持韦某、卞某诉请。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未来、呵护希望。让未成年人在安全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但当父母无监护能力,不能称职履行监护义务时,必然会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若出现此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展原则,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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