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
日前,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如下。
黄某某、易某某等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未经BURBERRY、BALENCIAGA、CHANEL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尹某某等人生产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服装生产后由被告人钟某某等人负责接收,分类摆放,并由被告人翟某某、吴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城通过门市以及微信社交软件销售,已销售金额计307.1336万元,未销售金额计81.075万元,非法经营数额累计388.208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易某某、钟某某、尹某某、胡某某、张某、翟某某、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95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刑事处罚。
点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蕴含巨大商业价值。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假冒驰名商标成本低、投入少、回报快,具有一本万利的效果。而且,对于商标侵权技术要求并不高、设备要求也不复杂,这使得犯罪分子有能力从事造假、卖假的各个环节工作。因此,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是关于生产、销售假冒服装犯罪的团伙案件,被告人数众多、犯罪金额巨大,情节十分恶劣。在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也注重财产刑的适用,使被告人既接受了刑事处罚,又受到经济上的制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某粮油门市、某米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5年4月21日,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核准注册了第3265993号“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2011年5月27日,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11月7日,调查人员发现某粮油门市销售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射阳湖大米”字样的大米,其中“射阳湖大米”与注册商标中“射陽大米”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2021年8月23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调查人员从某粮油门市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射阳县大米协会认为某生态农业科技公司、某米业公司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与某粮油门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射阳县大米协会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射陽大米”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原文如此,编者注)核准注册,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某生态农业科技公司、某米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某粮油门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三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某生态农业科技公司、某米业公司、某粮油门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射阳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6万元。
点评:“射陽大米”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国家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但随着“射陽大米”的市场信誉不断提升,假冒产品也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品牌声誉。本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此裁判,旨在全社会树立起市场竞争规则,切实保护知名商标。
某米厂诉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米厂于2021年6月25日获得国作登字—2021—F—00142635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经调查发现,被告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生产的大米外包装正面图案的色彩、包含元素、整体布局及主题设计等内容与原告登记的大米外包装基本一致,仅在标明产品具体产地以及商标文字上有所区别。被告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4.8万元及合理费用5.6万元。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生产、销售的大米所使用的包装袋与原告某米厂大米包装袋美术作品相比,多处存在高度一致,存在攀附恶意。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作为大米生产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与某米厂外包装袋高度一致的包装,并与某米厂在同一市场区域销售大米,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决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米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东台某合作社、东台某米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米厂包装袋与案外人在先公开的产品图片存在实质性相似,其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某米厂的诉讼请求。
点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美术作品与案外人在先公开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缺乏独创性。若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与著作权促进文艺创作的立法宗旨相悖,同时也将阻碍思想和信息的传播以及文艺的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