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银君
日前,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如下。
联动妥处冷冻食品
全力兑现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糜某与管某、张某因买卖牛羊肉发生纠纷诉至盐城经开区法院,盐城经开区法院判决管某、张某偿还糜某牛羊肉货款220万余元。因管某、张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糜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糜某向盐城经开区法院提供了一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盐城某冷链公司的冷库中储存有价值近200万元的冷冻生鲜食品。盐城经开区法院遂查封了这批货物。
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利益,盐城经开区法院积极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当事人肉类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议双方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上拍,并且通过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以节约处置的时间。同时,该院充分发挥联动机制,联系食品协会、肉类协会组织经营冷冻食品的商户提前看样,并对其中有意愿购买部分货物的买家,组织其与债权人提前谈判并预签合同。考虑到当时冷冻货物销路的不确定性,如此大批量的冷冻货物在短期内很可能没有第三方买家愿意一下子接手,该院提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以物抵债的准备。该院还积极联系质监及食品卫生部门,对这批冷冻食品进行专项检验,确保该批货物符合卫生标准并发放合格证,让购买者吃下定心丸,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最终,该批冷冻生鲜食品从变卖公告发布到最后成交变现仅花费23天时间。
典型意义:执行过程中,盐城经开区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变卖分销的方式高效处置被查封的数百吨冷冻食品,实现快速变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置冷冻食品的过程中,该院积极联系质监及食品卫生部门开展专项检验,确保投入市场的冷冻产品全部合格,也为当时市场改善冷冻生鲜食品供需平衡提供了司法助力,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服务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积极作为。
恶意转移执行财产
难逃制裁法网恢恢
基本案情:刘某建与何某花系夫妻,2016年8月,二人因装修需要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由刘某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刘某建仅归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未有偿还,该银行向阜宁法院起诉还款。
2019年3月1日,阜宁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建与何某花偿还银行借款本金81074.03元及利息,担保人刘某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9年3月16日生效。2019年10月10日,刘某建与何某花在明知该判决内容情况下,仍将名下房屋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售,刘某建实际得到6.15万元,取得款项后刘某建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而是挪作他用。2020年4月22日,银行向阜宁法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10日,担保人刘某芳代为偿还贷款81075元。刘某芳代为偿还后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2021年1月13日,阜宁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建与何某花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刘某芳偿还人民币81075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建与何某花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芳无奈之下亦申请强制执行。
刘某建在判决生效后,将名下房屋转让出售给他人,所得价款未偿还涉案债务而是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年6月,阜宁法院将该案移送阜宁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由阜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刘某建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且自己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房屋转让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不清偿债务而是挪作他用,阜宁法院认为刘某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刘某芳主动偿还了案涉债务,并取得刘某芳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阜宁法院于2022年7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建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刘某建在明知有生效判决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后其虽已履行还款义务,但行为已触犯法律,阜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有力惩治拒执犯罪的同时,也对潜藏的拖延执行及企图规避执行的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法院联动协同执行
护航实体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某能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本金670万余元,并用其位于滨海东坎镇民营工业园区内的厂房进行了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后因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亭湖法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抵押厂房的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因厂房已被被执行人对外出租给多名租户,其中几名租户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带租拍卖,经审查并不符合带租拍卖的条件,故亭湖法院裁定驳回了租户的异议申请。
后亭湖法院多次到拍卖的厂区与租户进行执行谈话,并制作停水停电公告、清场公告等材料,释明不配合乃至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租户在法院强硬的执行措施面前均承诺法院配合执行。法院考虑到实体经济运行的困难,由各租户书写了承诺,如拍卖成交后不能与买受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则自行在一周内腾空,逾期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嗣后,亭湖法院对厂房以及附属物进行了整体评估,因被执行人早已不实际经营,有部分设备在厂房修建时已与建筑物形成了整体,如拆除机器设备分开评估、拍卖,会影响设备乃至抵押厂房的变现价值,也会影响拍卖厂房后期的腾空交付。厂房内的设备也已抵押给了另案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案件已在东台法院申请执行,亭湖法院遂将该案件情况汇报至市中院请求协同执行,市中院经审查立即将上述案件调执至亭湖法院一并执行。后亭湖法院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设备等分别进行了评估,一同进行了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亭湖法院联系各方当事人前往滨海组织协调,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各租户与买受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各经营户正常有序运转,圆满完成了厂房的交付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本案中,亭湖法院立足涉执矛盾根本化解,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一方面积极做承租户的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积极推进涉案厂房设备的处置拍卖,最终顺利成交并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既保障了金融债权的有效实现,又保障了设备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还稳定了各租户的正常经营生产,充分彰显了执行的温度与力度,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