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杰 王晓婷
3月31日,市中院召开2022年度盐城法院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盐城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兴调查研究,扎实推进精品案例塑造工程,打造出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精品案例。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1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8篇案例被最高院公报采用,28篇案例被省法院公报采用,采用数居全省前列。此外,有130余篇案例被《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国家级案例载体采用,15篇案例分析在全国法院评选活动中获奖。市中院连续7年被省法院评为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连续4年被评为优秀案例分析评选先进组织单位。在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两次肯定盐城法院审结的案件。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共办结案件128812件,17件案件入选全省、6件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为充分展示2022年全市法院执法办案成果,近期,市中院组织开展了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例评选工作。本次评选坚持好中选优,突出价值引领,注重以小见大,最终确定了兼具典型性、权威性、指导性的10篇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策应发展之路、彰显法治之力、聚焦时代之需、回应民生之盼、诠释规则之变,是对全市法院2022年执法办案成果的一次总结,也是做好今后审判执行工作新的起点。今后,全市法院将扎实推进精品案例培塑,努力形成办典型案、办精品案的浓厚氛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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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32人非法采矿
暨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等人出资,洪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32人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共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深入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并填补了在破坏江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空白,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该案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主审法官:张俊宏,男,1981年10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审委会委员。2022年被评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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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发展公司万亩养殖水面清退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某农业发展公司与射阳某合作社签订农用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农业发展公司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的1.3万余亩养殖水面出租给射阳某合作社开展淡水养殖。合同到期后,某农业发展公司要求射阳某合作社养殖户清退鱼塘未果,遂诉至法院。射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成立工作专班、包案下沉,充分借助镇区调解力量,推动某合作社养殖户与某农业发展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案涉1.3万余亩养殖水面全部清退完毕。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射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准施策、聚力攻坚,用时三个多月联动高效化解万亩养殖水面清退系列纠纷,得到某农业发展公司的高度评价。某农业发展公司决定全面融入射阳县农业现代化建设,在射阳县追加投资4亿元用于养殖,助力当地乡村振兴。该案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主审法官:张玲玲,女,1983年10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射阳法院民一庭庭长。先后被评为“全市法院服务标兵”、县“新长征突击手”、县政法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党务工作者,被市中院记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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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某公司、石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17年,势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核查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撰写并联系“网络水军”发布摩某公司竞争对手拜某公司的负面信息稿件,非法经营数额368万余元。石某等7名“网络水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有偿接受他人委托,通过自己控制、联系的网站或再次委托其他“帖贩子”在网站发布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虚假信息,非法经营数额16万元至70万元不等。大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势某公司、石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盐城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有偿发帖为主业的“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件,系我市首例。相关不法企业利用网络负面信息抹黑、打压竞争对手,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依法从严惩处虚假发帖行为,不仅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而且对净化网络生态,引导企业合法、良性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主审法官:王新房,男,1982年12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盐城中院刑二庭一级法官。2020年被评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被评为“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2022年被荣记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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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
某环保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600万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因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活查封”,不限制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促成另案纠纷的申请执行人解除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失信、限高措施,最终某环保科技公司成功融资1.4亿元,企业复工复产,某建设公司部分款项得到偿还。
典型意义:本案中,滨海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准确把握企业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采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消除涉案企业信用污点,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为诚而不幸的被执行企业按下“激活键”,有力展现了法院暖心护企、服务大局的良好形象。
主审法官:贾广斌,男,1968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滨海法院党组成员、一级法官。在《人民法院报》《法官之友》《盐城审判》等期刊报纸上多次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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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朱某某等6人利用担任某钢铁公司质检员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等人请托,先后68次单独或者结伙非法收受王某某等人贿赂254万余元,在王某某将某钢铁公司购买的焦炭运送到港后,篡改相关数据,致使质量不佳的焦炭进入某钢铁公司,造成某钢铁公司巨大损失。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典型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大丰法院坚持惩处犯罪与挽损护企并重原则,既打击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又帮助企业追回损失、及时止损,有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某钢铁公司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主动发送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彰显了司法暖企护企的强力担当。
主审法官:陈斌,男,1986年8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大丰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刑庭负责人。1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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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某纺织公司主营纺织品制造、销售。2020年,经债权人申请,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查,某纺织有限公司大部分财产已被执行拍卖或者经管理人定向征询快速变现,剩余未处置资产为排污权。射阳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指导管理人向平台提交排污权出让申请,并积极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交流,在进入法定交易平台前引入司法网拍程序,最终排污权以溢价174%的价格成功拍出,管理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基本分配完毕,案涉490万余元的社会保险和税款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典型意义:排污权交易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排污权,省内并无先例可循。本案中,射阳法院灵活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创新交易方式,加强府院联动力度,最终实现排污权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促进了地方经济绿色发展。本案入选全省法院2022年度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主审法官:王少华,男,1965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射阳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2020年被评为“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被评为“全省法院执行裁判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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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某交通运输局等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21年,何某某通过嘀嗒平台接单,搭载三名乘客从徐州至滨海。某县交通运输局发现后认定何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罚款1.5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何某某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后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湖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何某某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盐城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私家车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平台营运被处罚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何某某主张其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但何某某自身无出行需求,未事先发布相关出行信息,而是在平台直接接单并联系乘坐人,其行为属于以“顺风车”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助于推动网约车行业依法合规运营,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大众出行安全。
主审法官:夏勇,男,1969年11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建湖法院审管办副主任。一则案例入选最高院公报案例并获全省法院“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一等奖,2023年被市中院评为“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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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徐某、王某(借款人、抵押人)与某银行(贷款人)、某房地产公司(合同中称“保证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5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徐某、王某以贷款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后徐某、王某逾期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王某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盐城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改判某房地产公司不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房地产公司在为购房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提供有条件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厘清了“阶段性担保”的应有之义,保障了金融债权的优先受偿,也维护了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纠纷处理具有较好的指引价值。
主审法官:陈东,男,1969年6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盐城中院金融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历年来多篇调研文章及案例在省法院及市中院评比中获奖,2021年被记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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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美容医疗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做美容手术,后张某认为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超出经营范围,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盐都法院主动应对新业态发展形势,根据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本质属性,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在行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是推动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本案入选全省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主审法官:张登太,男,1965年9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盐都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2020年被评为“全市政法干警先进个人”,2022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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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美容店文身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系未成年人,经人介绍到某美容店文身,其对某美容店的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成年人,父母对其文身没有意见。去年4月至5月,某美容店先后六次给王某的左臂及前胸部位进行文身,费用4100元。王某的母亲发现王某文身后,带王某至某医院清洗文身,支出清洗费24999元。后王某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并赔偿文身清洗费及精神抚慰金。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美容店向王某返还文身费用4100元,赔偿王某清洗文身费用1499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本案中,东台法院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精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某美容店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向社会传递了向上向善的法治正能量,有利于促使文身服务提供者自觉守住底线,让严禁未成年人文身成为社会共识。
主审法官:臧田桂,男,1969年12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台法院速裁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先后被评为东台市“综合先进个人”“政法工作先进个人”,被市中院记个人三等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