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中国渔政32521船在执行省调综合执法船队2022年第五次联合执法行动任务时,发现苏灌云渔03XXX船安装了自动操舵装置,经查该装置在船检部门实施年度检验时并未安装。经执法人员对船舶所有人鄢某询问,其陈述自己是在船舶检验合格后擅自加装了自动舵装置。
鄢某擅自安装自动操舵装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和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据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鄢某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的规定,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鄢某改正违法行为,对自动操舵装置予以拆除,并结合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制定的《海洋渔业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船舶操舵装置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自动舵是一种依靠舵角感应器定点直线航行的辅助操舵装置,部分渔业船舶安装后主要用于作业时的定点航行,但个别渔船在航行途中也会使用,导致职务船员放松警惕,甚至放弃值守,严重影响了海上航行安全。因此,在渔业船舶检验过程中是不允许安装此类自动操舵装置。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擅自安装的,农业农村部门一经发现,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